(2015)宛龙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宇与被执行人杨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杨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被执行人杨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与被执行人杨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写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鸿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