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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成余与仇达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周成余,农民。被执行人仇达桂,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成余与被执行人仇达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执行依据为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并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