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汪桂明与曾翠霞、汪珊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汪桂明。被告曾翠霞。被告汪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明诉被告曾翠霞、被告汪珊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桂明于2015年10月9日以二被告已返还所借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桂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桂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毛书鹏审 判 员 周 莺人民陪审员 杨友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