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彬杨,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