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彬杨,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