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尹与被执行人孙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尹,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倪尹,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孙明,男,汉族,1957年9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倪尹与被执行人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孙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倪尹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孙明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倪尹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名下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截至2014年11月21日,其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不到180元。申请执行人倪尹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倪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