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