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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廖细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丁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细香,女,汉族。原审被告:丁立峰,男,汉族。原审被告: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细香、原审被告丁立峰、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布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及《上诉须知》,通知其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邮件于2015年5月18日被签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布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仕忠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