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一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一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