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慧林与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朱慧林。被告: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余秀,总经理。被告: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负责人:牛余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林与被告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林撤回对被告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黄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及财产保全费350元均由原告朱慧林负担。审 判 长 柴同军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人民陪审员 徐 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