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繁容路5号。法定代表人祖春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召杰,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江路24号。法定代表人廖龙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佳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翰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莫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