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闫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