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