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