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密市贵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贵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催字第57号申请人高密市贵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杰,经理。申请人高密市贵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6270102、出票日期2015年1月13日、出票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市长清特种锅炉辅机厂、出票金额3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密市贵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