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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莹莹与刘珍梅健康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莹莹,刘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朱莹莹,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刘珍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珍梅应给付申请人朱莹莹案件款3004.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总计3114.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珍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珍梅在银行存款311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