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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朱亚容、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远航,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朝昇,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朱亚容,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负责人林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朱亚容、福建泰安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冠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