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成军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朱成军,男,满族。被告:XX,男,满族。原告朱成军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成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成军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