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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寇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寇某,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寇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