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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张某。被告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强审 判 员 : 王 彦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