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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登山与陈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山,陈光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登山,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陈光应,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山诉被告陈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