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登山与陈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山,陈光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登山,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陈光应,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山诉被告陈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