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鸿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8号申请人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于鸿峰,地址加格达奇区黎明路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加商初字第18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眀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