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童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5日。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4日。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自由恋爱认识,2008年3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在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8月15日生儿子赵某甲,2010年5月23日生女儿赵某乙。我们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但从2013年开始由于双方互不信任,感情出现了问题。从2014年2月开始我们分居生活,2014年7月我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做工作,我撤回诉讼。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一、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女儿赵某乙由我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合法。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她有了第三者,原告离家后我也叫过几回,但原告一直没有回家。原告若想离婚给我1000000元我就同意,两个孩子我都要求抚养。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曾在某乡某村开一玩具店,后倒闭了。共同债务有欠别人的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08年3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14年2月13日在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8月15日生儿子赵某甲,2010年5月23日生女儿赵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相互猜疑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在原告提撤诉后双方仍未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达成一到致意见,原告起先不要孩子,后要求抚养一女儿,被告要求两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因此儿子赵某甲由被告赵某抚养,女儿赵某乙由原告童某某抚养为宜。被告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因此应认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童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儿子赵某甲由被告赵某抚养,女儿赵某乙由原告童某某抚养。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海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