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丽英与奎文区广文兰福火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奎文区某某火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50号原告:王丽英。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文区某某火烧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奎文区某某火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黄��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蒙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