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福县双福木业有限公司与曾根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双福木业有限公司,曾根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安福县双福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强玉,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根俚。原告安福县双福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双福木业公司)与被告曾根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福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根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福木业公司诉称:被告曾根俚曾在原告处购买胶板。2013年7月4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34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6月1日支付2万元货款后未再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胶板款11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根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夏增凤系原告双福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4日、10月5日、10月29日、10月30日,被告曾根俚分四次向原告购买模板2800张,每张模板55元,共计模板款154000元。2013年7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注明:“今欠到夏增风模板(胶板)材料款计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元)”。2014年6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24000元后未再支付分文,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送货单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曾根俚向原告双福木业公司购买模板,并出具欠条1张,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模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模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模板款计算错误,被告应实际支付原告模板款1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根俚支付原告安福县双福木业有限公司模板款1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曾根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王祥太人民陪审员 郭润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