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小男与杨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陆小男。被告杨月平。原告陆小男与被告杨月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以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小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小男诉称,被告杨月平向原告借人民币14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底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被告杨月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月平向原告陆小男借款人民币140000元,言明2013年12月底归还,但事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责任在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陆小男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以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