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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科、邢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科,邢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李科。被执行人:邢平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科、邢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6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