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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文波与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波,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于文波,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玥,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史希剑,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波诉被告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原告于文波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