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则威与任心化、刘仕碧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则威,任心化,刘仕碧,任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40号申请人林则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晓燕、曾晓雁。被申请人任心化。被申请人刘仕碧。被申请人任微微。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840号申请人林则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则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微微所有的号牌为浙C×××××奥迪A4轿车予以保全,并已于当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则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任微微名下的浙C×××××奥迪A4轿车(车辆型号FV7203BECBG、发动机号036273)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