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颜萍与李银淑、金昌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颜萍,李银淑,金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孙颜萍,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渤海街。被执行人李银淑,女,1954年4月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金昌国,女,1951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孙颜萍与被执行人李银淑、金昌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银淑、金昌国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万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执行中,2015年9月24日已执行82224元,剩余款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