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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与杨桂杰、林贤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杨桂杰,林贤钊,韦汉德,韦耀宗,韦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平南县。负责人龙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海,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路明,该行××经理。被执行人杨桂杰,农民。被执行人林贤钊,农民。被执行人韦汉德,农民。被执行人韦耀宗,农民。被执行人韦振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桂杰、林贤钊、韦汉德、韦耀宗、韦振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连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7769.38元及该款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桂杰、林贤钊、韦汉德、韦耀宗、韦振均在银行有存款,在有关部门登记有动产或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其日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款0000收入被执行人李艳英外出打工,书记员黄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