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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广和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广和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广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校祖。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善良。杭州广和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在(2015)湖吴执民字第26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26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