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屈克香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74-2号申请执行人屈克香。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民。申请执行人屈克香与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5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