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士春、史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蔡士春,史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84号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士春,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玉林,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士春、史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淮南市亚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