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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友芬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赵友芬,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奕飞,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中山西路293号人民保险大厦。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芬与被告张奕飞、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赵友芬负担。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