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志军与闫红霞、马如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军,闫红霞,马如海,闫兰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董志军。被告闫红霞。被告马如海。被告闫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军诉被告闫红霞、马如海、闫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军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董志军负担。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