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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腾飞与朱利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腾飞,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袁腾飞,男,1974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朱利,男,1988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利注册成立的灵璧县超越玻璃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切割机、中空机及旧钢化炉各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