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静。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拥军有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胤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