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77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刑诉(2015)1584号。受理日期:2015年9月25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刘斐璇。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C4H7**小汽车至石狮市锦尚镇锦东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4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44mg/100ml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