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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7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31-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264。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关于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某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遂川县XX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遂川县XX房的查封,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遂川县XX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曹秀珊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