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应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951号移送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应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应托所有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