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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应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刑财字第951号移送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应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应托所有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