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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欢与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欢,徐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57-1号原告:郭欢,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徐虎,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欢与被告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