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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水芝、施金豆与龚其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芝,施金豆,龚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胡水芝,女,192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施金豆,女,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龚其忠,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胡水芝、施金豆与被执行人龚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其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水芝、施金豆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白彪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白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羊安分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市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羊安分理处为6228************310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市支行为6228*************614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荥经县支行为6228*************614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羊安分理处为***************275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