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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龙王财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襄阳农商行与孙富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财保字第00004-1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董事长职务。被告孙富勤。被告周冬英。被告康金成。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农商行与被告孙富勤、周冬英、康金成、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富勤、周冬英、康金成、王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忠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