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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