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