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安北分社与李志歧、李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安北分社,李志歧,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63号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安北分社。负责人:李麦增,·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志歧,男,1970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1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凤麟街西大寺县。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安北分社与李志歧、李志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邢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青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