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6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樊国海与樊广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国海,樊广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6609号申请人樊国海,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延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广才,男,1930年3月22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樊国山(樊广才之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国海与被申请人樊广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樊国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国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樊国海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