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松表面贴装有限公司与肖荷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09号申请人深圳市富松表面贴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肖荷花,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刘会月,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申请人深圳市富松表面贴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松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5年7月3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7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申请人富松公司申请称,2015年8月17日,富松公司收到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765号仲裁裁决书,因肖荷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委未查清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从而导致错裁,现依法提起撤销。一、肖荷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肖荷花入职富松公司时,任职SMT岗位。2014年2月底,肖荷花因身体上的原因,申请到较为轻松的岗位上班,即接板员岗位。该岗位是一个固定薪水的岗位,每月工资2800元,这在富松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详细的规定,且肖荷花到该岗位上班前,富松公司也向肖荷花出示了《公告》,《公告》对该岗位的薪水再一次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肖荷花本人在《公告》上签名确认后,富松公司才将其岗位调整至接板员岗位。但是,仲裁裁决书却不确认《公告》的真实性,这是明显错误的。二、仲裁裁决书中附��一的加班工资计算是错误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765号仲裁裁决书第4页有一个附表,该表对2014年3月以后的加班工资进行了测算,附表中采信了肖荷花主张的平日加班小时数及周末加班小时数,但并无任何的证据支持肖荷花的主张,这与2014年肖荷花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肖荷花主张其离职前每月工资是2813元是类似的,最后深圳中院查明事实后,改判肖荷花离职前每月工资是2412元。综上所述,肖荷花在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刻意否认《公告》的真实性,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另外,仲裁裁决书中附表一的加班工资计算是错误的。富松公司现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肖荷花答辩称:我方对仲裁裁决有异议,仲裁裁决少裁决了加班费。我方已在八月初对仲裁裁决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富松公司提出的肖荷花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裁理由,依据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应对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富松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公告》的真实性,故富松公司的该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富松公司关于加班工资数额认定错误的撤裁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富松公司的该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富松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76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富松表面贴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富松表面贴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