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执指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122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对邓春没收财产刑事附带民事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自执指字第68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的(2015)自执字第122号,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对邓春没收财产一案,因有主要财产位于贡井辖区,为有利于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2015)自执字第122号,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对邓春没收财产一案指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