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香港九龙深水涉石夹尾区域街**座***室,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福田区水围村世外桃源休闲会所二楼的睡眠区,趁被害人赵某睡着了,将其放在枕头边充电的一部金色的手机盗走(苹果6PL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7.5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该休闲中心睡眠区,趁被害人李某睡着了,黄某将其放在旁边的一部手机盗走(小米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元),后又将被害人的储物柜锁牌盗走,从储物柜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300元、100元港币、100元的购物券)。2015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在世外桃源休闲会所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涉案赃物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行政拘留决定书,被盗手机照片,销售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亲笔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