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宗军与张振林、李素香、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军,张振林,李素香,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谢宗军。被执行人张振林。被执行人李素香。被执行人张海平。申请执行人谢宗军与被执行人张振林、李素香、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财产。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