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商春园诉被告吉林省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商春园,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商晓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吉林省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哲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林,系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春园诉被告吉林省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春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春园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